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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08年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

收藏发布更新日期:2008-08-28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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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厅(局)、劳动保障厅(局):

  根据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,经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协商,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      一、请各地按照上述标准对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,与人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准数据后,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,于8月29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,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证书的依据。

     二、合格标准

专业名称   科目名称   试卷满分   合格标准  
  税法(一)   140   84  
税法(二)   140   84  
税收相关法律   140   84  
财务与会计   140  84 
税务代理实务   100   60  

     三、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,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、合格标准和发放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。

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
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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